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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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14 15:09来源: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为增强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的自身活力,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加学会的经费收入,保障本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和发展壮大。

第二条   本会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入账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保留账外款。

第三条   本会与相关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需经会领导批准。以我会的名义筹集的经费一律打入我会的账户进行核算,并签订合同,写明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坚决禁止擅自打着研究会的旗号,以弘扬延安精神为名,获取赞助费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错误行为。

第二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理论研究、重要活动、办公费用以及有关人员的补贴和工资等事项。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各项开支标准要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法,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条   相关单位自筹经费邀请本会参与的活动,经费管理与使用由相关单位负责,个人参与活动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本会报销。

第七条   本会的相关支出,遵照相关财务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本会财务指定一名副会长分管负责,专职财务人员实施。

第九条   本会每年将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本会在银行开设账户,由托管部门办理财务收支业务。不属本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会账户结算,银行账户更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不符合法规、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工作调动,需办妥移交手续;本会的经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票据由专人管理,并认真健全票据领入、领出、使用和核销制度,按时报送票据报表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的购置和处置应当办理会计手续,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责任人应履行保管责任,资产使用人离职时办好交接,移交使用的资产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五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一)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洁自律。出差人员出差前须经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审批的,事后应补办。

(二)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常务副会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乘坐火车、飞机,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五)住宿费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六)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

(七)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责任编辑:龙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