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志审核办法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0-05-30 10:49来源:晋城党史网 2009 年9 月28 日 为保证县志质量,使县志编纂、审查、出版规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晋政发〔2007〕8 号),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程序、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县志审核工作由省地方志办公室市县志处承办。收到各市报送审核的县志后,根据内容多少、难易程度,将任务分解到相关审核人员。审核人员按规定提出详细明确的审核意见,由市县志处进行汇总,形成总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县志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二条审核人员收到县志审核稿后,要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一般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真填写县志审核表,并签字盖章。 第三条审核工作领导组设组长1 人,副组长2 人,成员若干人。 第四条审核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渊博的知识,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根据志稿内容,从专家库中选择。一般以市县志处业务骨干为主,视工作需要适当吸收其他处室人员和社会力量。 第五条未经审核,擅自出版县志,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审核内容分必检和抽检两部分,各占15%,二者合计约占全志的30%。 第七条必检部分包括志名、署名、断限、图表、目录、凡例、概述、大事记、人物以及政治上需要把关的章节。 (一)志名。志书冠以规范的行政区域名称,如“××县志”;市辖区在本行政区域名称前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以志书下限时的行政区域名称为准。如果续修,志书名称后标明上下限,如“××县志(××××年—××××年)”。 (二)署名。包括编纂委员会、编辑人员和审查验收人员。 (三)断限。分重修和续修。重修的志书上限为事物发端,下限2009 年;续修的志书上限统一为1978 年12 月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下限至2009 年。 (四)图表。包括地图、示意图、照片,各种文字和数字表格。照片与说明文字真实相符,排列有序,无广告色彩。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应是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否则重 新审批。除人物传和人物简介外,当地领导人和志书编纂人员的标准像不得入志。表格应紧随正文,排列规整。 (五)目录。整齐规范,层次分明,内容与正文一致。 (六)凡例。包括指导思想、编写原则、上下限、体裁、结构、资料来源、人物入志标准、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凡例简明扼要,志书行文与凡例规定一致。 (七)概述。提纲挈领,统揽全局,行文简洁,议论客观准确。 (八)大事记。大事不漏,小事不记。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要素齐全,史实完整。 (九)人物。坚持“生不立传”原则,立传人物以断限时间内的本籍过世人物为主,长期在本行政区域活动且有重大影响的客籍过世人物可以入传。人物简介收录副处级以上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各界在世代表人物,覆盖面广泛,记述简练,不能写成变相的人物传。 第八条抽检内容包括必检部分以外的志书其他内容,每一部分均在抽检之列。 三、审核方法和标准 第九条审核采用精读深研与泛读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必检和抽检部分,采用精读深研的方法,认真细致地审阅志稿 每一章节,深入研究是否存在问题;其他部分采用泛读检查的方法,逐页浏览,审查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审核标准主要是把好四关: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和行文关。 (一)政治方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记述社会主义时期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全面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志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 重大问题,要正确把握记述尺度,应符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史实方面:记述内容真实、准确,入志内容经过鉴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等准确。入志资料全面、系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资料齐全。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连贯、系统,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齐备。资料具有代表性、权威性,注重使用原始资料。 (三)体例方面:符合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体裁运用得当,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并用,以志为主。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处理妥当。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四)行文方面: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等文体,不用教科书、论文等写法。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使用第三人称记述。使用规范汉 字,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不同时期的国家、团体、机构、职务等名称均用当时名称。历史朝代名称以新版《现代汉语词典》附录的中国历代纪元表为准。人物直书 姓名,不冠褒贬词语,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译名准确,以新华通讯社译名为准。生物、矿物名称,使用学名。统计数据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志稿在政治、史实、体例、行文方面无差错,且文字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下,反之为不合格。 四、审核费用 第十二条审核费用以10 元/千字计算,由县财政负担。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 年10 月1 日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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